条款 conditions

第1条- 前言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和图片将定期更新。但是,它们并无合约价值,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5 000欧元,商业登记号531 983 401 RCS,南特旅行社执照号IM044110018,担保公司:GROUPAMA,地址8-10 Rue d’Astorg 75413 PARIS CEDEX 08,保险公司:GROUPAMA LOIRE-BRETAGNE 23,地址Boulevard Solférino 35012 RENNES
第2条:1994615颁布的94-490号法令
根据1992年7月13日92-645号法律(见摘录)第31条执行的1994年6月15日94-490号法令确定了组织和销售旅行或度假产品的相关经营项目条款。

 第3条:预订
服务预订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

  • 在预订合同规定截止日期之前接受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通过电子邮箱发来的预订合同
  • 支付度假总款项价格的30%订金,包含服务费
  • 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在收到订金(如逾期预订则支付全款)后48小时以内通过电子邮箱确认预订

4 支付余款
客户承诺在预订的第一项服务开始前一个月支付给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服务余款,遵守法令第98条第10项销售条款。客户如未在约定日期支付余款则被视为取消度假预订。因此,服务产品将被重新销售,并且不能退款。

5条:逾期报名
如果在服务开始前60天以内报名,预订时则须支付全款。

第6条:客户原因取消
任何取消都应以挂号信形式通知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给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的费用将做以下处理:

  • 服务开始前45天以上取消:将扣取服务额的7%,不低于50欧元
  • 服务开始前第31天至第45天之间(含)取消,将扣取服务额的25%
  • 服务开始前第15天至第30天之间(含)取消,将扣取服务额的50%
  • 服务开始前第5天至第14天之间(含)取消,将扣取服务额的80%
  • 出发前4天以内取消,将扣取服务额的100%

客户到达时如有一位或多位参加者未到,除非服务方决定,否则将不予退款。

在人数减少的情况下,如发生在支付尾款之前,公司将重新估算旅行费用(人数少于规定最低人数的情况下)。

第7条:保险

客户应对一切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负责。公司要求客户确认是否已购买“度假”类型人身保险。

公司也建议客户投一份“取消”保险,可直接购买或通过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购买。

8条:因卖方原因,服务过程中无法提供合同固定的某项服务

服务过程中,如果卖方无法提供合同中写明的、占买方支付价格较大比重的主要服务部分,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在不计较损失造成的追加效应前提下,将提出替代服务项目,并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如果买方接受的服务质量低于先前的项目,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将在服务结束前退换客户差价部分。如果卖方不能提出替代服务项目或者该项目被买方以正当理由拒绝,前者将根据卖方原因取消预订的基础计算赔偿金额,并支付给后者。

 9条:因卖方原因取消预订

在服务开始前,如果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取消服务,应以挂号信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在不计较损失造成的附加效应前提下,应立即得到退款,不交纳任何已付金额的罚款。此外,他还将获得一份赔偿金,数目至少等同于相应取消日期因买方原因取消预订所应支付的罚款金额。当双方达成友好协议,买方接受买方提出的替代服务项目,上述条款则不能执行。

第10条:服务中止
在客户自行中断服务的情况下,不予退款。

11条:索赔
与服务项目相关的任何索赔都应在最短时间内、以挂号信形式寄给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该公司唯一有权作出争议解决方案的机构。

12条:争议
任何涉及该条款执行的争议都将交由法兰西浪漫休闲之旅公司所在省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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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5日颁布的94-490号法令节选—————-返回

95条:除上文所述的1992713法律条款第二项(ab)情况以外,所有提供和出售的旅行或度假产品都应出具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文件。在出售航空机票或不含陪同的常规线路交通票据时,卖方向买方提供一张或多张由承运部门发行的票据。在客户要求运输的情况下,承运部门发行的票据上应当写明姓名和承运公司地址。一个旅游套餐中的某些项目单独计费,也不能免除卖方理应承担的、本条规定的义务。

96条:在写明公司名称、地址及经营资格批准机构的书面文件基础上制订最终合同前,卖方应提供给消费者关于旅行或度假价格、日期和构成其他服务内容的信息,如:

1. 目的地,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征和类别,

2 住宿方式、其位置、舒适度和主要特征、根据接待国法规和惯例相应的资质和旅游等级,

3. 提供的餐饮,

4. 旅游路线的描述(如涉及相关路线),

5. 主要是出境时应当完成的行政和检疫手续以及完成的期限,

6.套餐中包含的或可能产生附加费用的参观、游览及其他服务,

7.实现旅行或度假团的最少或最多人数,如果旅行能否成行取决于参团的最低人数,如果须取消旅行或度假,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截止日期;这一日期不得在出发前21内天确定,

8.签订合同时须支付的订金金额或价格比例以及余款支付时间,

9.如何根据该法令第100条修改合同规定的价格,

10.合同取消条件

11.以下第101102103条规定的取消条件

12. 风险覆盖和保险合同规定保金的详细内容,该保险涉及旅行社民事责任和非盈利协会、组织及当地旅游机构民事责任造成的后果,

13.保险合同可选项目的信息,保险涉及一些特殊风险,主要指意外事故或疾病情况下遣返回国的费用。

97条:提前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可以约束卖方,除非卖方在信息中明确注明有权修改某些部分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清楚说明如何修改及修改的具体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先前信息作出的修改都应在合同完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

98条:卖方和买方之间制订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买方保管,由双方签字;合同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1.卖方名称和地址、担保人和保险公司以及组织方的名称和地址,

2.旅行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地,分开度假的情况下,各部分的时间段和日期

3.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征和类别,出发和返回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住宿方式、其位置、舒适度和主要特征、根据接待国法规和惯例相应的旅游等级,

5.提供餐饮的数量

6.旅游路线

7.旅行或度假总价格包含的参观、游览或其他服务,

8.服务结算的总价格以及根据以下第100条可能产生的费用修改说明,

9. 如有以下费用产生作出的说明,部分服务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价格内的税费,如港口或机场着陆、入港或离港税或旅游税,

11.买方提出并被卖方接纳的特殊条件,

12.卖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导致买方投诉的索赔流程,索赔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回执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卖方,并且以书面形式向旅游组织方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做出说明,

13.根据以上第96条第7项规定,因参团人数过少而由卖方取消旅行或度假的情况下,将信息通知买方的截止日期

14. 合同取消条件

15.以下第101102103条规定的取消条件

16.风险覆盖和保险合同规定保金的详细内容,该保险涉及卖方职业民事责任造成的后果,

17.关于保险合同的说明,该保险涉及一些买方(保单号和保险公司名称)取消情况引起的后果以及一些特殊风险的附加保险合同,主要指意外事故或疾病情况下遣返回国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提供给买方一份文件,说明涵盖与不涵盖的风险,

18.在买方中止合同的情况下,将信息通知卖方的截止日期

19.在预计出发时间前至少十天,卖方承诺将以下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a.卖方当地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不能提供,则须在遇到困难情况下可以帮助消费者的当地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与卖方建立联系的电话号码,

b.对于未成年人出国旅游和度假,可直接联系到孩子或一位度假所在地的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99条:如果合同还未生效,买方可转让合同,受让人须符合与其相同的旅游或度假条件。

除非转让人另有原因,否则须最迟在旅行出发前7天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卖方这一决定。

游轮旅行时,这一期限延长至15天。在任何情况下,转让都必须提前征得卖方同意。

100条:如果合同中包含价格变更的可能性,根据上述1992713法律第19条规定的时间范围,应当写明详细的计算方法、上调或下调、价格的变动,特别是相关交通费和税费、可能影响旅游或度假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浮动部分所占价格的比重、合同设置价格时作为参考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101条:在买方出发前,卖方被迫对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做出更改-大幅度提高价格,买方可以在不计较损失造成的追加效应前提下,经卖方以回执挂号信形式通知后,做出以下选择:或者终止合同,立即获得全部已支付款项的退款,无罚款;或者接受提价或由卖方提出的替代旅行方案:合同附加条款说明所做的修改,并由双方签字;任何价格的下降都应从买方的余款中扣除,如果后者已支付全款,而款额超出了更改后的服务价格,多付的部分将在出发日期前退回。

102在上述1992713法律第21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买方出发前取消旅行或度假他必须以回执挂号信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在不计较损失造成的追加效应前提下,立即获得全部已支付款项的退款,无罚款;这种情况下,买方会收到一份赔偿金,至少等同于卖方当前日期取消合同所应缴纳的罚款。本规定不反对双方达成友好协议、由买方接受卖方提出的替代旅行或度假产品。

第103条:在买方出发后,如卖方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重要服务项目,而这项服务占据买方支付价格的比重较大,卖方应在不计较损失造成的追加效应前提下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或提出替代服务,承担所有额外费用,而且如果买方接受的服务项目质量低于原来的项目,卖方应在旅行结束后退换该部分差价;或如果卖方不能提出一项替代服务或者该服务被买方以正当理由拒绝,他应当提供给买方与去程条件相当的回程交通、或经双方同意去往另一地的交通,不收取附加费用。———返回